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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posts from March, 2023

20070324秦兵团队:朝阳园业委会问题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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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园业委会问题工作记录 时间: 2007 年 3 月 24 日星期六 地点:人济 事情 一、  基本情况: 1、  1500 户, 2、  建筑面积:约 28 万平方米 3、  收费面积: 18 万平方米 二、  业主名单: 1、  1500 户 2、  7 幢楼, 1 、 2 、 3 、 4 、 5 、 6 、 7 3、  目前有 600 多户名单 三、  组织情况: 1、  没有业委会 2、  有筹备组,共有 11 个人 3、  钱女士愿意竞选业委会成员 4、  押金制度 四、  物业管理基本情况: 1、  99 年 10 月入住, 2002 年以间是前期物业 2、  2002 到 2004 年底,物业管理会签订的服务合同; 3、  2004 年到没有合同 4、  物业费一平方米, 6 万, 5、  一期: 3 、 4 、 5 楼, 6.75 元 / 平方米 6、  二期: 1 、 2 、 6 、 7 楼, 6.95 元 / 平方米 7、  第一太平戴维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何伟度 8、  丁伟是项目经理 9、  一年物业费收入是 1500 万,公共收益 55 万 10、  2003 、 2004 、 2005 的财务报表均保存在我方 五、  公共收益: 1、  会所 2、  网球场 3、  一期底商出租给超级市场 4、  广告比较少 5、  一期底商大量空置 六、  网站: 1、  www.bjcyy.com 七、  业主问题: 1、  物业服务合同的续签; 2、  物业服务费用的价格; 3、  物业服务的质量; 八、  钱女士: 1、  专职做此事; 2、  两套房屋 九、  进程: 1、  筹备组:秘书、召集人、财务 2、  开展业主动员: 3、  投票: 4、  成立业委会: 5、  投票: 6、...

20030315中消协:对国际友谊花园人防工程等三个问题说明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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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际友谊花园人防工程等三个问题说明的回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贵局于 2003 年 3 月 10 日针对我们在 3 月 5 日的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国际友谊花园 1 号楼人防工程、 1300 平方米土地及 2 、 3 号设备层等三个问题做出了说明,对于贵局的意见我们不能认同,现逐一阐述如下:   一、关于国际友谊花园 1 号楼人防工程问题 首先,我们认为贵局就人防工程问题(开发商提交的附件),即 “朝阳区人防办同意将 1 号楼地下二层人防工程变更为物业管理用房的”之文件本身,就已经非常明确说明了 1 号楼地下二层是人防工程,是国家的产权。假如是开发商的产权,开发商就完全没有必要去朝阳区人防办申请办理变更用途的手续了。   其次,开发商 “依此”文件将“ 1 号楼地下二层人防工程,变更为物业管理用房”不等于因此就拥有了产权。请注意产权还是国家的。开发商“将其作为公摊面积分摊给各业主”这是在出售产权。 第三,贵局似乎认同朝阳区人防办同意开发商将人防工程变更为物业管理用房。但是,根据《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 按照规定应当建设人防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建设人防工程的, 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 ,可以易地集中建设人防工程。 ”据此,可以看出 朝阳区人防办根本无权批准 北京友谊辉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将人防工程变更为物业管理用房。朝阳区人防办同意将 1 号楼地下二层人防工程变更为物业管理用房是一种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第四, 北京友谊辉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将 人防工程用房变更为物业管理用房时,曾向主管部门保证: “我司再根据有关规定在二期或异地提供相应的人防面积,”但是,时至今日八年过去了, 北京友谊辉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国际友谊花园哪里搞过什么二期开发?又在哪个异地提供过相应的人防面积?没有。这个文件的事实,再次说明开发商是在搞欺诈。 第五、人防工程的产权性质不能变更 人防工程是为了 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而建设的,它的性质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变更的。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 中指出, “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人防...

20030315中消协:关于要求对北京市房产勘察测绘所违法测绘行为进行查处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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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要求对北京市房产勘察测绘所 违法测绘行为进行查处的报告   国家测绘局: 自 2003年2月以来,国内多家媒体均报道了北京国际友谊花园房屋面积严重缩水8000余平方米和土地短缺1361.60平方米,涉及金额上亿元的案件。这一重大投诉案件,是我会有史以来受理的涉及金额最大的一个房地产纠纷案。     北京国际友谊花园是 1995年开发建设的外销公寓项目,1997年落成并投入使用,共外销了3栋楼。业主们入住后不久纷纷感到房屋面积不足,即怀疑整个小区房屋面积缩水,为此,广大业主与开发商进行交涉,要求开发商提供该房面积测绘报告,未果。为了搞清真实情况,业主们随即开始寻找测绘单位。因无法在北京找到测量单位,业主们几经周折,最后找到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对小区1、2、3号楼的面积进行了全面测量。测量结果显示,虽然第一次测量单位---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出具的报告写着小区土地面积是10675.86平方米,但实际只有9314.26平方米,少了1361.60平方米;此外, 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出具的测量报告对该园销售建筑公摊面积也多摊了8000多平方米。这一测量结果使广大业主深为震惊,如果上海方面的测绘结果得以成立,按该楼盘每平方米1.2万元的均价计算,则意味着业主们上亿元的资金被开发商侵吞了。     在我会与建设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开发商以及业主协调处理该事件阶段,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二次对该楼盘进行了测绘。 2003年2月,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公布了建筑面积新核定技术报告,对该报告中的测绘数据与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的测绘数据进行了对比,并就误差进行了说明。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在这次公示报告中承认,他们把每栋楼顶层四角的复式小越层结构标注为一个整层,即把第一,三座楼各增加了一层,1号楼实际只有22层,产权证上标明23层;2号楼实际只有18层,产权证上写为19层;3号楼实际只有16层,产权证上写成17层,多出的三层楼房总面积多算了近3000平方米。此外,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还承认 国际友谊花园实际占地面积与市朝港澳台国用( 99)字第100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相差1300平方米,该部分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归国际友谊花园的全体业主所有。 但是我们注意到, 北京市房...

给吴青人大代表的信:关于“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中没有依法办事”的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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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吴青代表: 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 “建委”)于 2003 年 8 月 30 日对您提出的关于“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中没有依法办事”的建议书做了办理情况报告。这个报告我们看到后,有以下几点看法,妥否,请指示。 一、丰台区建委吴青代表的建议并没有给以实质性答复而是所答非所问。 吴青代表的建议书是 “丰台区城市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中没有依法办事”。而区建委对区开发公司是否“依法办事”一字未提。丰台区建委给吴青代表的报告共三个自然段,第一自然段只是叙述两次拆迁的时间,和是否“依法办事”无关。第二自然段所叙述的是 94 年 1 月对“安置面积不足”的被拆迁户采取了“节约面积奖励的办法”。而本办法是否“依法办事”也是一字未提。(这里要 说明的是被拆迁人反映的正是这个“奖励办法”不合理不合法,这岂不是答非所问吗?。第三自然段叙述的是关于被拆迁人“要现住房的产权问题”,这更是答非所问了,我们给吴青代表的信中根本没提这个问题,我们提出的问题是开发公司在拆迁安置中是否依法办事,对安置面积不足的所谓奖励办法是否合情合理,是否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丰台区建委给吴青代表的报告均是答非所闻,通篇都是废话。这正是丰台区有关部门(区建委、区开发公司、信访)近几年得付我们这些被拆迁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办法,而今又用到了对付市人大代表的身上。他们好像在说: “就是不讲理,看你们这些土农民有什么办法?市人大代表有多少时间多大精力管这件事。” 二、重申开发公司亏损被拆迁人居住面积的几个问题。 (一)、丰台区开发公司亏损被拆迁人居住面积的主要原因是有法不依。 1991 年 10 月 1 日起“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拆除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按丰台区开发公司 2001 年给我们发的通知统计,原周庄子村被拆迁共 102 户,其中有 53 户安置面积不足,这是事实,这个事实能说明丰台区开发公司执行了“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吗? (二)、开发公司有法不依的目的是非法侵占被拆迁人的巨大经济利益。按开发公司的通知单进行统计, 53 户被拆迁人所亏居住面积共 1372 平方米。按市场价大约是 1370 万人民币。开发公司有法不依,巧取毫夺,于情、于理、于法,所不容。事后,为掩人耳目开发公司 又巧立名...

给人大代表的信:关于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严重欺诈被拆迁户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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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严重欺诈被拆迁户问题的 报       告 尊敬的人大代表: 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 1984 年征用周庄子村的土地(耕地), 1992 年与周庄子村民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于在协议过程中开发公司刻意隐瞒《北京市实施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政策,导致我们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此份协议,并由此给我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开发公司在对周庄子村村民进行拆迁安置的过程中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至今已历时长久,然而这一纠纷仍未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为此,我们特向区人大代表反映如下情况: 我们 作为 一群普普通通 的 农民 ,对 开发公司拆迁安置行为的合法性是毫不怀疑 ,因为 开发公司 的资格证是由房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拆迁公告是由政府部门发出的,如果连政府部门都不能相信的话,普通老百姓还能相信谁 ?!基于这份信任,从开始征地一直到拆迁结束,我们一直配合开发公司的拆迁安置工作,甚至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也是开发公司说什么我们就做什么,根本就没想过开发公司竟然会利用隐瞒征地拆迁相关政策的卑劣手段来欺骗我们。然而,纸永远都是包不住火的,随着讯息渠道的增多,我们逐渐了解到《细则》的具体内容,我们终于意识到我们的善良被开发公司利用了,我们对政府的信任遭到了开发公司无情的践踏,我们这群农民被开发公司欺骗和愚弄了!开发公司违法拆迁安置的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开发公司刻意隐瞒《细则》,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应的拆迁安置宣传义务,使我们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由此导致我们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五条规定: “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村民们 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因信息渠道、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原因,对 拆迁有关法规的 了解 显然 不如 开发公司 。 开发公司规避其应承担的合同告知义务 , 被拆迁人 不问就不 告知被拆迁人, 或者即便有 被拆迁人 问到, 也 避重就轻搪塞过去。 开发公司此举已严重 剥夺了 被拆迁人 的知情权 ,显然已违反了《经济合同法》中 “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