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大代表的信:关于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严重欺诈被拆迁户问题的报告
关于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严重欺诈被拆迁户问题的
报 告
尊敬的人大代表:
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1984年征用周庄子村的土地(耕地),1992年与周庄子村民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于在协议过程中开发公司刻意隐瞒《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政策,导致我们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此份协议,并由此给我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开发公司在对周庄子村村民进行拆迁安置的过程中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至今已历时长久,然而这一纠纷仍未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为此,我们特向区人大代表反映如下情况:
我们作为一群普普通通的农民,对开发公司拆迁安置行为的合法性是毫不怀疑,因为开发公司的资格证是由房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拆迁公告是由政府部门发出的,如果连政府部门都不能相信的话,普通老百姓还能相信谁?!基于这份信任,从开始征地一直到拆迁结束,我们一直配合开发公司的拆迁安置工作,甚至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也是开发公司说什么我们就做什么,根本就没想过开发公司竟然会利用隐瞒征地拆迁相关政策的卑劣手段来欺骗我们。然而,纸永远都是包不住火的,随着讯息渠道的增多,我们逐渐了解到《细则》的具体内容,我们终于意识到我们的善良被开发公司利用了,我们对政府的信任遭到了开发公司无情的践踏,我们这群农民被开发公司欺骗和愚弄了!开发公司违法拆迁安置的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开发公司刻意隐瞒《细则》,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应的拆迁安置宣传义务,使我们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由此导致我们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村民们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因信息渠道、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原因,对拆迁有关法规的了解显然不如开发公司。开发公司规避其应承担的合同告知义务,被拆迁人不问就不告知被拆迁人,或者即便有被拆迁人问到,也避重就轻搪塞过去。开发公司此举已严重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显然已违反了《经济合同法》中“协商一致、等价有偿”以及《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而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开发公司也应明确拆迁公示,告知被拆迁人拆迁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通过公示让被拆迁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和拒签权,使拆迁工作真正的成为“阳光工作”。然而,开发公司不仅没有向我们公示相应的拆迁法规及政策,甚至在个别村民要求开发公司解释《拆迁安置协议》中提及的《细则》时,开发公司也均以《细则》是内部文件、村民没有资格查看为由搪塞了过去。在显然,开发公司的欺骗行为违反了此项规定!
其次,开发公司没有按照《细则》中规定的“居住面积”进行拆迁安置的拆迁安置行为完全违背了《细则》中的规定。开发公司与村民们于1992年签订合同,在此期间的拆迁行为应遵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原居住面积安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拆除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面积计算。”但是,在开发公司与村民签订的《拆迁协议》中,既没有标明拆迁房屋的各项面积,安置房屋的面积部分也是空白未填。可见开发公司在上述法规颁布之后仍然采取《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中的安置办法,依据“原住房情况”和“家庭人口状况”(以后者为主)进行安置,对被拆迁人不保证其原居住面积。开发公司与村民们签订的《拆迁协议》已违反了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
最后,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导致严重的后果,使我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1年5月,开发公司给被拆迁人发一个“拆迁安置面积表”,我们根据此表做了面积亏损统计,周庄子村共拆迁102户,安置面积不足的户数高达53户,占安置整体户数的52%;其中亏损面积数在18平方米以上的就有40户,占安置整体户数的40%。以被拆迁人娄福顺为例,原居住面积为114.53平方米,安置面积为52.16平方米,亏损面积高达62.17平方米。就相同地段的商品房而言,要购买一套居住面积为26平方米的二手房最少需要26万元,参照此价格,开发公司仅娄福顺一家就已经将62.17万元装进自己腰包,更毋论开发公司通过整体亏损面积赚取的巨额非法利益了!
更让我们难以接受的是,在我们意识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居然会出现“有冤无处诉”的尴尬局面!在我们意识到被开发公司欺骗和愚弄后,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向开发公司讨回公道,自93年开始,我们周庄子村102户被拆迁人就不断找开发公司,但通常是找不到的负责人或完全不见踪影;由于开发公司毫无诚意解决问题,我们不得不向政府求援,自93年开始,我们已经到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丰台区政府信访办、北京市信访办上访几十次,以求维护本就属于我们的权利!在村民的多方努力下,开发公司已经承认自身的行为存在严重错误,并对村民作出了许诺,基本情况如下:第一,开发公司书面承认在拆迁周庄子村房屋时“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问题”;第二,开发公司书面承认了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政策掌握不准,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第三,开发公司书面承认由于 “没有按‘拆一还一’的精神办事,给群众造成一定的损失”;第四,2002年5月,开发公司现任总经理(魏)口头承诺:“准备以企业行为的方式解决周庄子村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问题,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亏损面积户的奖励款不用退还。这个方案已经和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谈了,但要等区里给个答复。”
虽然开发公司已经承认拆迁安置行为存在问题,但至今仍没有任何要弥补此过错的实际行动,而在村民要求魏经理兑现其口头承诺的时候,魏经理居然避而不见,所谓“区里的答复”更是遥遥无期。可见开发公司此举只是为了拖延时间,而魏经理的话更是推托之词,开发公司仍试图继续愚弄我们!
我们虽然仅仅是普普通通的农民,但我们还知道什么是以诚为本,知道什么是人无信而不立,但开发公司作为政府拆迁的执行机构,堂堂一个区政府的直属企业,他们竟然就忍心欺骗我们这些对政府抱着无限信任的农民。当我们眼睁睁的看着已夷为平地的旧居与耕地,当我们意识到被欺骗和被愚弄的时候,当我们“有冤无处诉”的时候,我们欲哭无泪的心情,不知代表们能否体会到?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之所以成为“追求的目标”,是因为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的司法不公。老百姓本来是权力的主人,却得不到权力的保护,问题出在哪里,明眼人大概是很清楚了,不知手中握着老百姓给予的权力的人,是不是也一样清楚?据建设部信访办统计,不按规定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引发了大量的拆迁纠纷和群众上访,1-8月份受理来信共4820件(次),其中,涉及拆迁问题的占28%。上访1730批次,其中反映拆迁问题有占70%;在集体上访的123批次中,拆迁问题占83.7%。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日前曾发表过讲话,题目正是“城市房屋拆迁要依法进行”,可见我们国家已经意识到对拆迁人利益保护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希望人大代表能够切实贯彻国家精神,将此事一管到底。
据我们了解,我区人大代表监督的实际效果十分明显,落实了不少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在我区群众中享有很好的口碑。但人大监督的生命力在于能否坚持正义,在于能否真正反映人民群众要求司法公正的强烈愿望,在于能否体现国家法律的严肃和至高无上。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开发公司及部分政府官员的行为使得我们感到无助和绝望。希望能够通过人大代表的力量督促开发公司尽快公平公正的解决此问题,使我们重新燃起对党和政府的信心之火。
相关材料:
附件一 周庄子村拆迁安置大事记
附件二 被拆迁人亏损面积总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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