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吴青人大代表的信:关于“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中没有依法办事”的建议书

 

尊敬的吴青代表:

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于2003830日对您提出的关于“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中没有依法办事”的建议书做了办理情况报告。这个报告我们看到后,有以下几点看法,妥否,请指示。

一、丰台区建委吴青代表的建议并没有给以实质性答复而是所答非所问。

吴青代表的建议书是“丰台区城市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中没有依法办事”。而区建委对区开发公司是否“依法办事”一字未提。丰台区建委给吴青代表的报告共三个自然段,第一自然段只是叙述两次拆迁的时间,和是否“依法办事”无关。第二自然段所叙述的是941月对“安置面积不足”的被拆迁户采取了“节约面积奖励的办法”。而本办法是否“依法办事”也是一字未提。(这里要 说明的是被拆迁人反映的正是这个“奖励办法”不合理不合法,这岂不是答非所问吗?。第三自然段叙述的是关于被拆迁人“要现住房的产权问题”,这更是答非所问了,我们给吴青代表的信中根本没提这个问题,我们提出的问题是开发公司在拆迁安置中是否依法办事,对安置面积不足的所谓奖励办法是否合情合理,是否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丰台区建委给吴青代表的报告均是答非所闻,通篇都是废话。这正是丰台区有关部门(区建委、区开发公司、信访)近几年得付我们这些被拆迁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办法,而今又用到了对付市人大代表的身上。他们好像在说:“就是不讲理,看你们这些土农民有什么办法?市人大代表有多少时间多大精力管这件事。”

二、重申开发公司亏损被拆迁人居住面积的几个问题。

(一)、丰台区开发公司亏损被拆迁人居住面积的主要原因是有法不依。

1991101日起“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拆除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按丰台区开发公司2001年给我们发的通知统计,原周庄子村被拆迁共102户,其中有53户安置面积不足,这是事实,这个事实能说明丰台区开发公司执行了“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吗?

(二)、开发公司有法不依的目的是非法侵占被拆迁人的巨大经济利益。按开发公司的通知单进行统计,53户被拆迁人所亏居住面积共1372平方米。按市场价大约是1370万人民币。开发公司有法不依,巧取毫夺,于情、于理、于法,所不容。事后,为掩人耳目开发公司 又巧立名目,以12平米奖励一万元的单方强行手段,欺骗拆迁人。他们的奖励还不及原来价值的十分之一。

(三)对被拆迁户安置面积不足采取12平米奖励一万元的办法是否合理合法。

1、丰台区开发公司采取12平米奖励一万元的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们是单方自行制定的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212平米奖励一万元是开发公司单方强行制定的,不是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到目前开发公司仍然坚持这种强行办法。

312平米奖励一万元的办法于理不通。所谓“奖励”是对自愿做出贡献的人给予的荣誉或财物的鼓励,难道世界上还有对不自愿的人进行强行奖励的吗?

412平米奖励一万元的办法于法不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对方。”

5、对于开发公司不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而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至今没有给予补偿,奖励不是补偿。

(四)、丰台区开发公司承认在拆迁工作中自己的错误。1994129日开发公司给区政府的报告中承认“拆迁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政策掌握不准。”2001422日给区政府的再次报告中诚认开发公司在拆迁中“宣传不完全到位,造成拆迁户对政策不完全了解。”

综上所述,丰台区开发公司在9293年对周庄子村的拆迁安置中,由于开发公司没有向被拆迁人公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造成被拆迁人对拆迁政策不知情,这就侵犯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使被拆迁人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开发公司的“拆迁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政策掌握不准。”所以没执行北京市拆迁条例细则中规定的“拆除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的原则,给被拆迁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后,开发公司又巧立名目,单方制定了12平米奖励一万元的办法,在被拆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欺骗被拆迁人,侵占被拆迁人巨大经济利益。对丰台区开发公司这种严重侵权行为应给予彻底纠正。

三、被拆迁人的要求:

请吴青代表约见丰台区政府主管领导, 丰台区主管部门领导, 丰台区开发公司领导,区人大代表及领导同亏损面积被拆迁人的代表协商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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