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8直选律师团程海:起诉律师协会侵权起诉书
原告:×××,男,一九××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住址××市××区××路××号××室 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市律师协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大进 联系电话:13801371958
58575564、58575565
案由:名誉权
诉讼请求:
1. 被告通过在其主办的域名为www.bmla.org.cn的首都律师网站协会公告栏目刊载时长不低于一个月的致歉信的形式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2. 判令被告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元;
3. 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交通费一元;
4. 判令被告赔付原告电信费一元;
5.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应付款合计为3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社会团体法人,应是北京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作为执业律师的原告,是被告的法定会员。
2008年8月26日,原告作为首批发起呼吁的三十五位北京律师之一,在凯迪网络律师之窗栏目发表《顺应历史潮流 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在该呼吁书中,原告认为被告“在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权益的主要法定职责等
方面鲜有作为,众律师怨声载道但又无可奈何。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协不由全体律师选举产生、不用对其负责”,“现任北京律协的产生缺乏合法性基础”,“现任北京律协不代表全体北京律师利益”,并呼吁“顺应历史潮流,共同努力,推动北京律协的民主选举”。
针对原告的呼吁,被告于2008年9月5日在首都律师网站协会公告栏目发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少数律师呼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的严正声明》。该声明不仅对原告等律师的呼吁给予否定性评价,更把律师们要求降低会费的建议,说成“煽动性言论”;把直接选举律师代表和会长的要求,说成“以推动民主选举为幌子”;把正常的会员聚会、社会活动,说成“私自串联”;把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支持和呼吁,说成“不明真相”被“拉拢”;把律师以自己名义、独立发表批评言论批评及呼吁民主选举律协,说成 “非法”;把律师积极推动律协依法民主自治的公民参与行为,说成“本质是妄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
总之,对原告等人的会员建议、公民行动,被告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声明的形式给予了武断的肆意评价;该声明试图把原告等签署呼吁书的律师定性为进行私自串联、以推动民主选举为幌子、发表煽动性言论、制造谣言、蛊惑人心、妄图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不法分子。
在国家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21世纪的今天,,原告对被告发布如此强烈文革遗风的声明深感痛心,对被告以声明形式对原告进行诽谤极其不安和不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规定个人会员的权利包括:“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因此,原告发表呼吁,推动自己所在的行业协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是顺应历史潮流、推进祖国法治进程的一件有意义的好事。此行为不仅仅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保护,更是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基本公民权利,也是在践行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
综上所述,被告发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少数律师呼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的严正声明》一文中对包括原告在内的签署呼吁书的律师的评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诽谤;被告行为不仅违背中国法律之规定,也违反了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之规定;且该诽谤行为已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被告行为应受法律追究。
根据以上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卫基本人权、维护我国社会的言论自由法制环境,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
二.
三.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O八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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