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房的法律思考
退房是我们在房地产买卖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可以解释为消费者将房屋退还给开发商,或者将得房屋的权利转移给开发商,开发商将消费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的退还给消费者的过程。
之所以出现退房,其前提是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因为某些事由,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最后出现退房的结果。
那么从法律上讲,什么事情可以导致退房呢?我想从合同角度来看,至少有三种可能,一是合同被宣布无效,二是合同被撤销,三是合同被解除;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本身因为主体、标的、形式存在违法的行为,被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宣布无效。
合同被撤销是指合同存有显失公正、欺诈、误解等内容,经一方当事人申请,被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撤销,但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合同解除是指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由当事人单方面宣布解除,如果双方对解除行为的效力存在异议,可以交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应当返还财产使双方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则可以采取恢复原状等措施。
写于20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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