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就《物业管理条例》答异议者问
我对《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逐条质疑上网后,不少报纸纷纷转载,然后各界不同看法也反馈在网上,支持者与反对者均不在少数,我想就此再写一些自己的看法,当然主要是回答那些与我持不同看法的朋友的问题。
先说说世界的立法趋势,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无一不是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的过程;而且哪些具有生命力的调整民事关系法律都是极其细致的法律,象法国民法典2281条,距今200多年‘德国民法典,共计2385条,距今100多年;这些法律只所以有生命力,不仅是由于他们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更是由于他们对社会生活的细节性描述,可以满足公民的需求。
再看中国当今的立法趋势,先说合同法,86年写《民法通则》时与合同有关的内容大概有19条,93年写《经济合同法》增46条,99年写《合同法》则有428条;再说担保法,95年写《担保法》有96条,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234条。同一领域的立法特点无一不是条款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细致。之所以如此,不仅是由于我们对法律的功能、特点、性质、技巧等认识越来越深刻,更重要的是因为现在社代的法律关系、主体、利益需要无一不是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法律如果不细致就根本无法调整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一个简单的国家是不可能出现复杂产品的。
部分朋友认为《条例》不需要太细致,而且不能寄希望于《条例》解决所有的问题,同时由于全国各地千差万别,不可能制订出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律来。
我想中国的社区确实千差万别,但是所有权却只有一种,而且不可能有第二种;《条例》的立法基础是什么?就是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是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更具体一点来说是公民和法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仅北京只有一种、上海只有一中,全中国也只有一种,房屋所有权的唯一性就是《条例》可以实现全国统一立法的法律基础。
从实现中来看,社区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争议出现在哪些方面呢?无非是以下几种:一、社区安全,二、清洁卫生,三、环境绿化,四、物业公司选聘与付费,五、新旧物业公司交接,六、业委会成立与结构治理,七、设备保养与房屋维修,八、维修基金的续筹与使用,九、水电暖气资源供应九大问题,也就是这些了,大家想一想,北京、上海、广州这三个地方发生的物业纠纷有多少不在此列呢?我想大概没有了,即使有一些极为特殊的问题也可以归结到这九大类之中。
难道这九个问题在《条例》写不清楚吗?不是,《条例》完全可以以分则的形式来解决这九大类问题。
难道我们现在的法律解决不了这九个问题吗?也不是,虽然没有《物权法》,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参考《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那些抽象普通的立法原则,通过具体的法律语言,结合社区的现状进行详细的描述。
难道我们没有权利得到这样一部细致的法律吗?更不是,中国的商品房消费者已经等了十年,他们为此支付了几千亿元房款,很多人为争取业主的权利流出鲜血(象九龙花园的李建国),有的业主还牺牲了生命,作为中国最大规模的消费群体,我认为完全有资格得到这样一部保护他们权利的法律。
不要给业主说后面还有东西,《条例》还要完善,连业委会区域划分、业主投票权的依据等基本问题都不愿意解决,《条例》还有什么用?
消费者等了十年,就是想得到一部汽车,不要只给消费者一个车架,然后说车轮要由各地方去生产,同时还要说这个汽车吸收了50%的客户意见,但实际上却没有一个是客户需要的,这难道不是一种欺骗吗?
所以无论是从立法基础上还是立法的可行性上,我坚持主张立法的细节化,特别是《条例》立法的细节化。
以民事赔偿为例,在在业主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应当将民事赔偿数量法定化,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约定最低赔偿金为250美元,所以东芝笔记本向美国消费者赔偿了2亿美元;同时的笔记本事件、同一个企业、同一种产品,为什么中国的消费者就得不到任何赔偿呢?除了其他方面的原因,最重要的就是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最低赔偿金额。所以我说在社区的物业管理中,如果企业违约停电一小时,每户可以得到300元的赔偿;有人就认为这个标准没有依据,我说为什么民事赔偿没有依据,而行政罚款数额就那么精确呢?罚款10万元是怎么确定出来的呢?至少业主因为自己受害得到与政府罚款相等的数额总可以吧?
有些人对我的观点持不同意见,我认为这都可以理解,除法学意义上的不同看法外,还有两种观点值得关注;其中一种是因为有人看不得过去被欺诈惯了的人突然觉醒,尤其不习惯看到这些觉醒的人不仅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敢于对法律本身挑三捡四;在他们的眼里,业主只有做顺民的份,只有遵守、学习的份,怎么能够说法律不好呢?
另外一部分人就是对法律的盲目崇拜,他们虽然可以朗读法律但却不理解法律,如同会骑车但不会评车一样,根本不知道如何评价法律的质量,总是认为法律是神圣的,是必需遵守的、是无可挑剔的;他们自己不敢或者不能指出法律的毛病,也不允许别人批评法律。一旦有人指出来,就认为是哗众取崇、是异端。
难道大家对公共政策都保持沉默才算正常?为什么不能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呢?我想这就是多年沿袭下来的服从心理在作怪,他们不但行动上不敢有一点反抗,连思想上也不敢有一点反抗;他们不但自己不敢想,就是别人想了,自己还生气,如美国南北战争时,竟然有奴隶认为林肯解放他们的战斗是一种邪恶。
有的诗歌后,就有了诗歌评论家;有的文学后,就有了文学评论家;那么现在有了法律,就会出现法律评论家,律师就是天然的法律评论家,他们的职责就是指出法律的不足,不这样中国的立法质量永远提高不上去。
当我们仰慕发达国家高度的物质技术时,不要忘了他们曾经比我们落后几百年,之所以他们今天占在了我们前面,是他们在黑暗的探索中发现了高度的法律文明,正是这些法律为他们超越我们缔造了制度基础。
其实,对于我来说,无论是写《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对《条例》逐条质疑,都是做为一名职业法律人的责任,是从法律质量本身来评价法律;我即没有对个人进行攻击,也不会为了批评而批评,即使再不好的法律我也会不去触犯它,我对《条例》的批评如同我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赞扬一样,追求的是法律本身的质量与完善。
中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是不可阻挡的,但是如果不去关注民生的细节,如果不提高立法的质量,我们就永远无法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
2003年6月26日星期四凌晨一点写于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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