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条房屋买卖合同XP版---之三

                 作者: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秦兵



第5条  建筑设备

  第1条  用水供应: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       ;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      ,价格为      /吨 。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条  排水设施: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正常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   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并承诺可以保证排水顺畅和无异味。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3条  管道密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在十年内不会出现任何非人为泄漏;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漏,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推定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出卖人应当以5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500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方面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如液体或气体的泄漏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出卖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

  第4条  禁行管线: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液或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但视为房屋仍末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  电梯使用:本单元共有电梯     部,且不得少于两部,品牌为        ,型号为        ,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1000公斤,每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不得超过30户;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通过使用此电梯直达房屋所处层楼,等待时间不得超过3(或18)分钟;有叁部以上电梯的,除特别声明外各电梯均应在6点到18点运行。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条  电梯安全: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电梯由出卖人或者出卖人付费委托的机构负责终生保修及维护;当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受到伤害,出卖人除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医疗救助费用以外,还应当支付五十万元赔偿;如果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死亡的,则向死者亲属支付叁佰万元赔偿金。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7条  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        ,该设施在交房时应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条  电气部分

  第1条  电力供应:出卖人承诺以符合市政要求的民用电标准提供电力供应,并承诺绝对不以施工用电向买受人提供电力供应;所提供的电力负荷       KVA,计费设备为    ,插座位置     ,数量     ,供电平面图      ,可使用时间:                 日起。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条  通讯设施:本房屋室内线路数量      条,出口位置见图纸,可使用时间为              日起。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条  其他线路:有线电视线不少于一条,出口位置在    ,使用时间        日起。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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