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200389日星期六版


1、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程第9条);


2、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规程第11条);


3、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规程第17条);


4、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规程23条);


5、 业主大会的职能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条例12条);


6、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条例第17条);


7、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条例第55条)。


8、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条例第56条)

秦兵质疑:谁是责任人?如果确定责任人?又是口袋条款,什么也不说清,什么也说不清,反正什么东西都往里装。

9、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秦兵质疑: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如果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后,责任谁来承担?业委会能否有权起诉物业公司?如果业委会败诉,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

如果欲就物业公司的选择进行招投标,应当使用业主大会的名义还是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呢?本条只授权业主委员会就签订合同的权力。

如果没有业主公约的授权,那么业主委员会大概就无权组织招投标。

1、 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业主大会公章;

2、 业委会公章;

3、 业委会签订招标代理公司,然后由业主大会签订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委会能否代表全体业主对面积进行重新测量,业委会能否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从事一些其他的事务内容?例如起草业主公约,到底谁来起草?难道由业主大会来起草?不可能,业主大会只能成为一个表决机构,而不可能成为一个建议与执行机构;决定的建议权大概只能由业委会和业主个人来行使。

10、 其他:

11、 业委会成员的专业化

12、 选举程序;

13、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委会来收取;

14、 业委会可以进行诉讼;

1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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