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条房屋买卖合同XP版---之六

                 作者: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秦兵
 




第11条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1条  周边建筑:出卖人承诺本房屋周围        米外无其他建筑物,距本房屋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无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有轨交通工具等其它设施;并承诺与本房屋相连的建筑物中没有任何饭店餐饮设施、洗浴场所等其他可能声生油污、噪音等污染的设施,以免使买受人的居住环境受到不良影响;同时出卖人承诺本房屋四面所对建筑物的外观均为正常青、灰、白等淡色,绝对不可能出现桔红、黑色等深色外观。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条  居住安全:房屋交付时社区内不应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房屋周边五百米内没有公共市政道路,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物的设施,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车辆行驶的坑、沟、井,社区不得存有可能对行人或车辆造成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3条  气味条款:本房屋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3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最终结果;此三人的决定如果未被执行,其决定应当在诉讼中作为证据。

  第4条  环保噪声:本房屋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条  电磁辐射:考虑到过量的电磁辐射可能会给出卖人健康产生严重伤害,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室外五百米内及本房屋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如果有此设施,无论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买受人均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6条  环境绿化:所谓绿地是处于房屋以外、种植有自然植物的地面;自然植物的高度不应低于五十厘米,可以包括杨树、柳树、槐树、梧桐,其目的在于给买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适感觉,并且能够产生隔音、清洁空气的作用。绿化植物寿命不应低于十年,且本房屋    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条  绿地面积:考虑到绿地面积将对买受人生活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本社区绿地面积为:        平方米,绿地率的计算方法为地面绿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房屋交付时本社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交付使用时间: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2条  社区与公共服务设施

  第1条  社区名称:本房屋所属社区经政府地名管理机构确定为:         ,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考虑到社区名称的稳定性有利于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增值,因此出卖人承诺将在未来五年时间内始终使用的名称为         。如此名称发生变化,出卖人承诺将赔偿给买受人总房价百分之三,作为因名称变更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2条  购买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价格为:        元,具体位置为          ,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出卖人将于           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车位所有权证,否则每延迟一天将向买受人支付车位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条  租用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具体位置为          ,如果需要支付费用则每月不超过    元,且在买受人于           日入住时即可开始使用。如果买受人入住后此车位仍不能使用,则出卖人每月向买受人支付壹千元赔偿金。

  第4条  建设概况: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容积率(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为     ;本社区共有楼房        幢,其中一期工程         幢,二期工程          幢,各期工程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分别为:              日和            日。

  第5条  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日;学校    个,其中小学    个,中学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_月     ;医院(                等)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停车场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日;邮局      个, 交付使用时间:             日;娱乐设施:            ,交付使用时间          日;邮政交付使用时间:             日。

  第6条  道路交通:出卖人承诺社区全部道路仅由社区房屋买受人及其许可人员使用,而不是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道路;交通公路等级为:          ,公路宽度:          ,公路质量:         ;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交付使用时间           日;本房屋可使用社区内部道路宽度不低于六米,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本市最高标准。

  第7条  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此规范,双方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有权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

  第8条  设施目的:社区所属的公共服务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不应向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如果收取费用则应当冲抵物业管理费;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设计及建筑标准均不低建设部相关技术标准。

  第9条  房屋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合同所确定的楼门牌号码在交付后不得发生变更,以保证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精确定位。

  第10条  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其标准不低于市政府《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规定,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最终是否达到标准由出卖人自己证明,否则推定出卖人有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为每平方米壹千元。

  第11条  违约确定: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决定。

  第12条  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其它责任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在宽限期(     日)内完成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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