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条房屋买卖合同XP版---之七

                 作者: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秦兵





第13条  价格付款与工期

  第1条   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      元);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       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        元。

  第2条  价格稳定:出卖人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相同户型的价格不得降低,同时亦不得将同幢的其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歧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以多种价格中最低的价格结算价款。

  第3条  房屋均价:出卖人承诺此楼的平均价格为        /每平方米(大写:      元)。所谓平均价格是指全楼成交款与全楼套内使用面积之比。如果在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共同进行核算后,发现所购房屋的均价明显高于出卖人在广告中承诺的均价,则有权要求出卖人每平方米支付        (大写:          元)的违约金,或者按照出卖人广告中承诺的平均价款结算房屋价款

  第4条  按进度付款:考虑到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交付使用,同时考虑到目前因为期房销售为买受人带来了诸多无法预料的困难,如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根据出卖人的施工进度以分期形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出卖人将根据工期进行施工,并承诺其施工进度如下:

(1) 基础部分:包括地基土石方和结构(正负零)部分将于            日完成并完成验收;

(2) 主体结构:楼房的主体框架结构于                日完成验收;

(3) 屋面部分:楼外屋面、室内屋面装修于时间               _日完工成验收;

(4) 设施安装:房屋电气、暖气、燃气、电梯将于           日完工验收;

(5) 室内装修:室内装修将于                日根据装修标准完成验收;

(6) 交付使用:出卖人承诺将于                日前使房屋具备使用条件并交付使用。

  第5条  付款数量:买受人根据出卖人的前述承诺,将根据施工进度情况以下列标准支付房屋价款:

(1) 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 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 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 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 第五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三个月内支付。

  第6条  工期证明:出卖人应当提供房屋施工的进度表,并承诺实际施工进度应当与承诺情况相符;出卖人还应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注有以下内容:即由签字人承诺如工期进度不能属实,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将承担欺诈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7条  付款障碍:考虑到买受人无法在签订本合同时保证获得银行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如买受人无法获得贷款支持,则合同将因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为此双方认为如买受人无法取得用以全部房款     %共计                  元的贷款,无论何等原因,则出卖人应当在拾日内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4条  房屋交付

  第1条  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房屋在符合合同约定及政府相关机构法定条件的基础上,经买受人对房屋品质及权利进行充分认可后,由出卖人将房屋交由买受人占有及使用,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房屋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第2条  交付时间:房屋交付时间为              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              日;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可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出租和收益权能,并可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第3条  交付程序:

(1) 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买受人可以收到的“入住通知书”;

(2) 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入住通知书”;

(3) 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房屋钥匙收到条”;

(4) 随附资料:出卖人提供房屋质量备案表、房屋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房屋质量保证书及房屋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

(5) 其它条件:房屋及周边环境应当具备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

(6) 违约责任: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项,均不构成房屋的交付。如不能达到此交付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4条  入住缴费: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在入住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它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如确实需要缴纳亦应经过双方的协商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本合同没有明确说明的费用。

  第5条  入住程序: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且经常发生开发商以拒绝入住为条件胁迫消费者签订不公平合同之现象,双方均认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进行交易,因此出卖人承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出卖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第6条  不能交付:如出卖人的实际房屋建设施工进度表明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则买受人有权就获得违约赔偿提出请求,不必等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除非出卖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7条  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出卖人     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出卖人仍然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8条  瑕疵交付:考虑到房屋品质由诸多细节组成,但交付过程受到时间限制无法一一检验,在房屋尚不能完全满足合同要求或者标准前,或者双方就某些细节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此时买受人的入住或者使用并不构成房屋的交付;对于房屋品质或者环境存有瑕疵的,应当等全部条件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标准要求后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以争议解决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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