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条房屋买卖合同XP版---之四

                 作者: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秦兵



第7条  供暖与燃气

  第1条  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名称       ,型号为        ,生产企业               ,采用标准           。此设备安全使用时间不低于20年,出卖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出卖人承担质量无瑕疵的证明责任。

  第2条  技术指标:考虑到室内温度是保证买受人正常居住的重要条件,出卖人承诺供暖设备暖气片     组,每组    片,并承诺房屋在封闭状态下的室温不低于20度,且保证达到此条件时每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每月支付的采暖费用不高于300元。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条  暖气计费:本房屋所使用暖气价格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计费方式为      ,价格     元每月每平方米;出卖人承诺应当于             日开通暖气供应。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4条  燃气品质:考虑到燃气供应系保证买受人正常居住生活的重要条件,出卖人承诺燃气设备       ,计量设备       ,计费方式及价格        ,燃气安全装置为           ;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条  房屋质量与施工

  第1条  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数额巨大,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满足基本质量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房屋将适用建设部强制性标准及            作为本房屋的设计和建筑标准;本房屋验收由          负责,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条  质量标准:出卖人承诺其房屋质量标准不得劣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精装活页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房屋建筑部分、城乡规划部分、城市建设部分中所列明的条款。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买受人决定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条  建筑施工: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均符合政府或者专业机构颁布的标准要求,其施工方法亦根据政府相关规范进行,全部材料实验结果及操作规范均可公开以备买受人查阅。

  第4条  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  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比例不得大于0.1%,倾斜比例的计算方法为直线位移距离与高度差之比,倾斜情况还可以按照规范或标准进行计算,但不平直情况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条  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条  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房屋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

  第8条  质量争议: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漏水、渗水、墙体不平直等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叁人,由这叁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不平直等,此叁人的观点应当作为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漏水、渗水、墙体不平直等,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第9条  住宅寿命:出卖人承诺此住宅的安全使用寿命不低于柒拾年,在叁拾年内绝对不会产生主体质量问题,其质量足以抵抗八级地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果不能满足此等条件,出卖人将以全部房款的两倍向买受人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受到伤害的,除支付全部医疗救助费用以外,还应当支付五十万元赔偿金;如果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死亡的,则向死者亲属支付叁佰万元赔偿金。

  第10条  工程监督:鉴于建筑工程完工后,房屋质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发现,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当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由              完成建筑工程时,或者承建人没有按照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时,或者监理人没有履行质量监督义务时,除非出卖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到最后交房日期;买受人暂时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1条  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12条  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房屋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房屋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重新评价,此等机构可能并非在市内注册或登记;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条  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居住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如下文件:

(1) 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 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 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 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 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 抗震评估机构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14条  质量文件交付

(1) 全部质量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视为存有瑕疵,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 如买受人入住后一年内出卖人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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