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2郭旭举:北京律协章程的实质
北京律协章程的实质
作者:郭旭举
在北京的律师们呼吁律协直选的五个月之后,2008年12月的20日,北京律协和司法局突然以短短半天的时间火速通过了他们原本顽固到底的章程。而奋力呼吁的律师们却毫不知情!且不说其如此枉顾民意的用心何在,只说他们的章程实质,相信人们自会一目了然。
就这个章程而言,我认为只要列出下面五点就可以说明问题了。让我们按照章程的前后顺序来引导大家看一看。
首先,让我们看其章程的第十五条规定,“代表的产生是选举或推举产生的”,这就为他们挑选代表留下了很大空间,并便于对代表的控制。关于代表产生的规定只有这么一条,又是如此简练,并没有其他相关附加规定,极有可能致使这个“选举”又演变出几种解释。因为这个章程并不是建立在一个直选的框架之下的。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关于主席团的设置问题,这是章程的首要玄机所在!这也是他们一贯玩弄的手法:通过主席团的设置,可以使他们牢牢地把握着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和监事的人选,控制着提案的审查权,并主导(挟持)着整个会议。这是他们操控律协的第一关。
为什么这样说呢?大家请看章程的第二十四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审议提交大会表决事项,确定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候选人”。这已经是再明显不过的了,哪有民主自治可言?在这个章程里没有明确规定组成主席团成员的来源,就是为他们留下的伏兵!届时,这个主席团的成员都是政府行政官员怎么办?国内很多同行或类似行业的章程,都是规定了这些成员由顶头主管行政部门的官员来担当的。然而这次他们之所以不再明确规定,是因为之前就被我们批过。但是这个主席团的设置,不管我们怎么批判,他们就是不肯去掉。其顽固的本质由此可见一斑!目的就在于一定要继续挟持律协,把社团性质的律协变成一个实质上的行政部门,而且还不用自己投入行政资本!
再次,会长其实不是律协的会长,充其量也不过是个理事长。我们看第六章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会长的职责的无非就是名义上充当一下会议的主持人,以及代表律协签名(背黑锅)罢了。而一切日常行政的权利都与他无缘,就连解聘一个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没有,实际上不过就是一个傀儡!
不但如此,还要在会长上面加一个会长会议,进一步把会长架空。同时又规定正、副会长都要从理事当中产生,离直选更远,更有利于他们的把控。也就是说,要想成为这个傀儡会长也要经过主席团的三道鬼门关,第一关是代表,第二关是理事,第三关才是会长。如此层层扒皮抽筋,想不老实当奴才的可别想过关!由此可见,我们的律协将会是什么样子?
第四,形同虚设的监事会。表面上看起来它好像有不少监督的项目,可是,它没有半点处置和惩戒的权力,所以终归无用。况且,在监事长的产生程序上远不及一个副会长(见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他们如此设计, 就增加了罢免那个不听话的监事长的随意性。可想而知,他还能有什么作为。
第五,实质上把持律协的秘书处,这是章程的重要玄机之二。表面上看,第五十一条规定它对理事会负责,可是在第五十二条的第一款中又规定了“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让它成了一个多渠道的权力来源,留下了广阔的自主空间,所作的一切行为都可以找到足够的说辞和弥补的空间。实际上又变成了我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而这些人民却是一盘散沙,没有可行的监督权力。
从权力规定上看,它拥有了律协的日常行政管理权和财政权,远远大于会长的权力。所以说,这个秘书长才是真正的会长。但他却以一个谦卑的角色登场,掩人耳目。所以说,这是一个典型的保姆挟持了主人的条款!哪怕里面只是加上一句话,规定这些秘书处的成员是由会长选聘的或者规定从会员当中产生,也会好上一百倍。可是这里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
相反,国内同行业的章程规定,这些成员要从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员中产生,以现在律协的做法也是如此。这个问题也是我们以前重点批判的,所以,他们在这个章程里就没有再明确规定,企图掩人耳目。但却留下了伏笔,为让司法局的官僚们继续进驻律协而作预备。
大家只要简单地看了这几点,就可以知道他们的本质到底有多顽固!我们的律协到底被挟持到什么地步?我们的司法能公正吗?我们的人身和财产有保障吗?
作者:郭旭举
20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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