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3雄兵律师: “条件暂不成熟”是法治理念中的“三聚氰胺”

 “条件暂不成熟”是法治理念中的“三聚氰胺”


——就北京律协直选问题驳董春江副局长


近日,新京报等媒体以《北京近百律师签名呼吁直选律协,司法局称暂不成熟》为题系统阐述了北京市司法局董春江副局长在律协直选问题上的意见,董局的意见是“条件暂不成熟”。这是在持续近四个月的律师与律协论战中,官方首次显身表态。


可是,何谓条件成熟?或者何时可以成熟?亦或是律师、律协还是司法局三者究竟谁不成熟等问题,董局却只字未提,通篇环顾左右而言它。作为积极推动北京律协直选的律师,我们认为董局的万能式官腔“条件暂不成熟” 无法以理服人,是法治理念思想领域的“三聚氰胺”,长久会致律师自律和律师管理方面的“制度结石”,遗祸无穷。


董局开言称:“直选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关键还在于完善协会服务体系。”


乍一听,该论调高屋建瓴,足将律师与律协双方和谐一把。然而,这实属偷

梁换柱,且不难识辨。记得在“虎照门”事件中,国家林业局也曾使用过此招术——虎照真假并不重要,关键是华南虎是否存在。显然,官员们的此般技能早已被民众破解,不具备迷惑性。道理不言而喻,直选是一种原则、价值和标准,并以资决定和保障服务体系。董局的表态对问题的实质进行回避,是一种华而不实的官员表演秀。毋需赘言。


董局称,律协办理律师证年检注册是受司法局委托,这符合新《律师法》的规定。


此说具有极强的迷惑性,极易误导缺乏法律知识的社会民众。第一,律师证年检注册本身是一个伪概念,律师法从未有过关于律师证的年检注册规定;第二,律师法规定,律师证是律师的法定执业许可证照,除非因法定事由受到吊销或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罚,其效力受法律保护;第三,依据行政许可法,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创设或消灭作出规定外,其他的比如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或者社会团体章程等均无权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对既存的行政许可事项效力作出限制或者取消的规定。司法局对依法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进行年检注册并以此作为对律师执业的重新或展期许可,完全违反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第四,违规进行律师年检注册的根本原因在于与向律师捆绑收费,每年每人收取2500元的所谓强制入会的会费。


董局还称,北京律协的会费标准都是通过代表大会定的,每年的收支状况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至此,董局之言已经显失诚信并有忽悠公众之嫌疑。首先,知情人都知道北京律师的会费标准并未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而是由理事会擅自决定;其次,会计事务所审计,也叫社会审计或独立审计,并不对协会财务开支的民主决策、透明公开性作出审查,而是仅就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是否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发表意见;第三,负责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应由独立于会计责任主体之外的律师大会或律师代表大会选聘,而不能由律协领导层选聘会计事务所“自己审自己”。董局的表态,完全是不懂审计也不了解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常识的外话。


董局的外行甚至还表现在司法行政管理常识方面。他说,律协新办公楼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目前司法局已经要求律协制定新楼的使用办法。


法律规定,律协是行业自律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司法局则是司法机关,是律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购置使用办公楼的行为并非律协业务,亦如律师事务所办案和律师事务所买电脑两者间的区别,前者是司法局管理的业务范围,而后者与司法局完全无关,是律师自己的事情。因此,司法局“要求”律协怎样使用办公楼,要求办公楼取之于谁用之于谁,明显违法,是缺乏基本的行政管理常识之表现。


当然,董局的表态最少让我们些许理清律协直选举“条件暂不成熟”背后的隐情——律协收取会费、使用会费、为谁使用、怎么使用,尚需符合司法局的“要求”。


董局最后还表达了一点关于“条件暂不成熟”的隐忧。他说,北京律师迅速增多,北京律协作为唯一的行业自律组织,锅变大了,盖子遮不住了。


作为主管律师工作的董副局长终于表露出了他的心思和忧虑:律师在一天天变大,律协“盖”不住律师了!按理,这应该正是律协直选条件成熟的标志啊?官方辅助指定的律协“盖”不住律师,自然就应该由律师们自己直选产生一个能“盖”住律师的民主律协嘛!可见,直选的条件不成熟是假,官员的心态和认识不成熟是真。

“条件暂不成熟”是许多制度改革和社会进步遭遇到的最常见最顽固阻力。比如食品安全检测制度、城市出租车管理制度等,只有在“三聚氰胺”出现和司机罢运的时候,改革的行动才会在一夜之间“条件成熟”。


依法治国,践行法制,是治国方略,是社会规律和时代潮流。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推动和实践先进的律师行业自律方式和行业管理模式,实现律协直选势不可挡,它不以个别官员的意志为转移。


没有依据,没有理由,野蛮强势的“条件暂不成熟”论是行政管理思想和法治理念领域的“三聚氰胺”,必须引起警戒防范并努力根除。否则,将会导致社会变革和进步方面的广泛 “结石”,积水以至功能衰竭。


希望董局将其“条件暂不成熟”论调立即召回,以务实、开明、积极的姿态响应、支持并推动北京律协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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