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5直选律师团:设立北京市区级律协或律协分会、会长直选的动议案
设立北京市区级律协或律协分会、会长直选的动议案
全体北京律师、北京市律协和北京市司法局:
根据宪法、律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律协会员迅速增加的状况,为更好地保障全体北京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和其他合法权利,更好地实现全体律协会员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也便于司法局指导监督律协工作,建议设立北京市区一级律协或北京律协区分会、会长直选。
一、成立区一级律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法律上的可行性:虽然新律师法只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辖区内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律师协会,没有明确规定直辖市的区可以成立律师协会,但按照行政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即可为的原则,直辖市的区应当可以设立一级律协。如果争议较大或考虑稳妥性,也可先以北京律协区分会的形式,但其实质应当就是一级独立法人性质的律协。
2、北京律师人数迅速增长、律协现实工作和律师行政管理的需要:其他省、自治区的城市大都有自己的律师协会,北京作为一个直辖市,区相当于省、自治区的市的行政级别;且律师人数在省级行政辖区内的全国最多、超过全国的10%,且每年还以2000多人的速度增长,朝阳区一个区的律师(有6000多位律师)比大多数省的律师人数都多;律师的行政许可和在律所之间调动等主要的律师管理工作都集中在区司法局和市律协的区办事机构,现只设市一级律协,事权和律协组织机构的设置严重不匹配。1.7万名北京律师都“塞在”北京律师协会一个笼子里,“体型”过于庞大,律协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按照机构设置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成立各区的律师协会或者北京律协区分会,方便会会员之间开展活动和行使会员权利,适应和满足北京律师人数迅速增长的需要,也便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二、区级律协设置原则
3、考虑到各区的律师人数差别较大,最多的朝阳区6000多人,最少的才几个人,律师人数较多的朝阳区和海淀区可分别设立一级律师协会或分会(朝阳区律师人数众多,预计5年内会达到1万人,可以分设2-5个区律师协会),其他人数较少的区可以按照300-1000人的规模设立一个区级律师协会的原则合并成立一个区律协或律协分会。
三、设立区律协的操作方案
建议人提出三套选择方案,倾向于第一方案。
方案一 :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直选模式
因为律师协会是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只涉及和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有限事务,工作量不大,借鉴香港律师会(有5000多名会员)、大律师公会和女律师协会、澳门和台北律师公会的成熟做法,只设立全体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两级机构,不设律师代表大会这个中间机构,一年召开一次年度全体会员大会,选举20人左右的理事会、会长或理事长,理事会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
不设立律师代表大会一级机构的好处:因为律协是律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行业组织,经常性事务不多,最重要事务由全体会员大会直接决定肯定比通过律师代表大会来间接决定更能体现全体会员的意愿;不设律师代表大会,免去选举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这么一件很细致繁琐的工作、也节约费用,因为选举出来的代表的主要工作也就是一年开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和港澳台的全体会员大会的只能一样;缺陷是全体会员大会的人数会比律师代表大会的人数多得多,会议组织有一定难度。但香港律师会5000多名会员都可以开会,我们也没有什么不可以开的。相比之下,不设律师代表大会利大于弊。
一、区律协的主要职权、机构设置、会费
1、区级的律师协会或北京律协分会设立后,现北京律协的主要职权转移到区律协。设立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监事会、若干专门委员会和执业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和提案审查委员会等机构。
2、由各区律协分别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最重要的区律协事务,如制定修改区律协章程、选举程序、会费标准等,由区全体会员大会投票决定;全体会员直接选举区律协的会长、监事长、理事,选举出席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
3、区律协的理事会可由15-21位左右的理事组成,监事会3-5人组成。任期不超过2年。
4、因为主要的律协工作由区完成,故会员年费也由区律协收取。
区会费总额的5%可以上交市律协作为其活动费用。
会费以满足律协经常工作需要略有结余为限,故个人会员的年会费以不应超过1000元、团体会员不应超过2000元(也可不收)。
5、区律协的主要工作,建议设为保障律师的依法执业权、规范律师的执业活动、参与全国和北京市的立法立规活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对重大社会事务发表行业意见,积极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二、区律协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的选举。
1、区成立选举委员会。
首届区律协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律师自行组织筹备组,第一个向区司法局备案的筹备组具备资格并公告,其他愿意参与此项工作的律师向该筹备组报名,公布的报名时间不少于15日,由报名的会员自行选举出选举委员会委员。为保证选举工作的公正性,现任律师代表、理事、监事、监事长和会长、和各类候选人不得在选举委员会中任职。
选举委员会可由 7-11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北京司法局派员依法监督,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选举委员会负责律协选举工作,如会员登记、候选人资格、组织投票,
计票、公告选举结果等。
2、区律协理事、监事候选人应有1名会员提名、分布于5个以上律师所的30名以上的律师联名;监事长和会长候选人,应有分布于5个以上律师所的50名以上的律师联名。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候选人提名、报名期间不少于30日。
3、候选人资格为:理事、监事候选人执业满3年;会长、监事长为执业满5年。
4、候选人的报名截止日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媒体和律协的网上公开这些候选人的简历(由其本人撰稿,选举委员会审核)和参选的律协职位。
5、候选人应当不少于20日的展示期和竞选期。合法的竞选方式都应当允许。
6、选举投票日设定为1天,可在各区司法局的监督下设立投票点,当日在选举委员会组织和司法局人员监督下发、监、收、唱、点、统计投票数,当天公布投票结果。选举通常在全体会员大会上进行。
三、除选举外的最重要区律协事务的决定程序
1、必须先应有生效的律协章程和选举程序,至少应有生效的选举程序,选举活动方为有效,故先应由部分律师发起起草选举程序,提供全区律师征求意见后组织投票通过,使选举活动有法可依。
2、重要事项如章程和选举程序的修改、会费标准、年度预决算方案、重大资产处置等需要全体会员投票决定,可在全体会员大会上投票, 也可以参考台北律师公会的做法,用书式和电子投票两种方式来完成,或二者的结合。
3、在充分通知的前提下,全体会员大会会议不设出席有效会议人数比例的限制。
方案二:重要事项征求会员意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直选模式。
一、按照现行体制设置区律师代表大会,但律师代表的范围要大大增加,可以参考深圳和重庆的做法,每一个律师事务所产生1名律师代表,人数较多的律所,每满20-30人另增加1名代表。
二、律师代表产生程序
1、每个团体会员为一个选区或选民小组。
2、由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知召开首次选民小组会议,但在规定时间届满前5日其未通知召开的,其他律师可以通知召开。
3、选民小组会议推选选民小组会议召集人;推选多个律师担任召集人的,由得票最多的律师担任召集人。
4、召集人负责召集、主持选民小组的选举活动;因故不能召集选举小组选举活动的,应书面委托其他律师代行职务。
5、召开选民小组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5日书面通知选民小组的全体律师,书面通知包括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传真;未通知到全体选民小组全体律师所举行的选举活动,除非未被通知人认可的,选举活动无效,召集人应另行通知进行选举活动。
6、选民小组活动应当有书面的活动或会议记录,详细记载举行活动的通知以及通知送达的情况、举行活动的时间和地点、活动的内容、参加活动的人员以及应该参加但未能参加活动的原因,与会的全体人员应当在活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7、选民小组会议应有2/3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小组会议的一般决议应有出席会议人员1/2同意。
8、选民小组选举律师代表,得票数最多的当选。
三、本方案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接近于方案一的全体会员大会,但章程、选举办法、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也应当广泛征求全体会员意见,会长和监事长还是应当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参照方案一。故本方案的程序比方案一复杂。
四、本方案的缺陷:
1、律师代表是一公益职务,平均机械地分配律师代表名额,可能因很多人不感兴趣,就象现北京律协的律师代表很多人长期不出席律师代表大会,有数次导致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够1/2,导致会议无法有效召开。
故建议改良律师代表的产生办法:可先以调查或征求意见的方式设定律师代表为律师总数的5-10%,由愿意为会员服务的律师自由报名,如报名的人数超过规定人数,再由报名的律师之间选举产生正式的律师代表。这样在自愿基础上产生的律师代表,出席会议和履行职务的比例会较高。
方案三:混合模式,即人数少的区律协采取方案一、人数多的区采取方案二,有所区别和比较。但选择何种模式,应由律师的多数来决定。
建议人(北京市律协会员):
程海、王工、席公民、林小建、李顺章、杨慧文、余建阳、柯巧鑫、孙建章、黎雄兵、李苏滨(在京律师)。
2008年11月25日一稿,12月15日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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