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9直选律师团:民事起诉书草稿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一九××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住××市××区××路××

号××室 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市律师协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大进 联系电话:13801371958

58575564、58575565

案由:名誉权

诉讼请求:

1. 被告通过在其主办的域名为 www.bmla.org.cn 的首都律师网站

协会公告栏目刊载时长不低于一个月的致歉信的形式向原告

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2. 判令被告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元;

3. 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交通费一元;

4. 判令被告赔付原告电信费一元;

5.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应付款合计为3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社会团体法人,应是北京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作为执业律师

的原告,是被告的法定会员。


2008年8月26日,原告作为首批发起呼吁的三十五位北京律师之一

,在凯迪网络律师之窗栏目发表《顺应历史潮流 实现律协直选——致

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在该呼吁书中,原告认

为被告“在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权益的主要法定职责等

方面鲜有作为,众律师怨声载道但又无可奈何。其根本原因,在于律

协不由全体律师选举产生、不用对其负责”,“现任北京律协的产生

缺乏合法性基础”,“现任北京律协不代表全体北京律师利益”,并

呼吁“顺应历史潮流,共同努力,推动北京律协的民主选举”。


针对原告的呼吁,被告于2008年9月5日在首都律师网站协会公告栏

目发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少数律师呼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的

严正声明》。该声明不仅对原告等律师的呼吁给予否定性评价,更把

律师们要求降低会费的建议,说成“煽动性言论”;把直接选举律师

代表和会长的要求,说成“以推动民主选举为幌子”;把正常的会员

聚会、社会活动,说成“私自串联”;把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支持

和呼吁,说成“不明真相”被“拉拢”;把律师以自己名义、独立发

表批评言论批评及呼吁民主选举律协,说成 “非法”;把律师积极推

动律协依法民主自治的公民参与行为,说成“本质是妄图摆脱司法行

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律

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

总之,对原告等人的会员建议、公民行动,被告在无事实依据的情

况下,以声明的形式给予了武断的肆意评价;该声明试图把原告等签


2

署呼吁书的律师定性为进行私自串联、以推动民主选举为幌子、发表

煽动性言论、制造谣言、蛊惑人心、妄图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政治制

度的不法分子。

在国家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21世纪的今天,,原告对被告

发布如此强烈文革遗风的声明深感痛心,对被告以声明形式对原告进

行诽谤极其不安和不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规定个人会员的权利包括:“对

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

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

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

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

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

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

的任何其他媒介”……


因此,原告发表呼吁,推动自己所在的行业协会民主选举、民主决

策、民主监督,是顺应历史潮流、推进祖国法治进程的一件有意义的

好事。此行为不仅仅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保护,更是在行使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基本公民权利,也是在践行国际社会公认的

基本人权。


综上所述,被告发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少数律师呼吁所谓“北

京律协直选”的严正声明》一文中对包括原告在内的签署呼吁书的律

师的评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诽谤;被告行为不仅违背

中国法律之规定,也违反了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之规定

;且该诽谤行为已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被告行为应受法

律追究。


根据以上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保卫基本人权、维护我国社会的言论自由法制环境,原告特请求人民

法院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

二.

三.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O八年九月××日

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25&id=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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