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5直选律师团: 我们对北京律协 “严正声明”的回应修改稿会议记录

 我们对北京律协 “严正声明”的回应


 2008年9月5日,北京律协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少数律师呼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的严正声明》,声明说,“近日少数律师联合签名,在网上发布题为《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呼吁书中打着推动民主的幌子,直接质疑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合法地位。”“任何人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介,采取私自串联的方式,以推动民主选举为幌子,发表煽动性言论,在北京律师中制造谣言,蛊惑人心,试图拉拢不明真相的律师支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都是非法的。”


修改意见:

李苏滨:直接质疑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合法地位,全方位否定我国司法制度

直至政治制度。


程海:1、呼吁书中的手段简单概括诽谤性言辞,私自串联,煽动性言论,

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拉拢不明真相的律师;2、把律师呼吁书的目的用文革的

语言歪曲成:“其本质是妄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

理,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3、认为

呼吁和参与北京律协直选非法。4、对律师的指责没有事实依据,是一种侵权诽

谤。


我们就是联合签名发布《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

、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的律师。除了发布该呼吁书之外,我们还通过手

机短信、寄信等方式呼吁广大律师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积极参加即将到来的

律师代表选举。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很清楚,就是动员广大律师积极行使权利,

防止律协选举被操纵,选出真正代表律师权益的律师代表,选出维护律师合法

权益的律师协会。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组织,由律师选举

产生,当然受律师监督。律协属于全体律师,作为律师,我们有责任关心律协

,积极参与选举律协,我们所有的行为和言论都是在推动律师协会民主选举、

民主监督,是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做的,都是合法的、正当的。


建议修改:

程海:

1、 呼吁信不仅在网上发布,而且亲自送给司法局和律协的负责人。

2、 呼吁是要求司法局、律协与北京律师一起参与、指导、监督。

但是,我们很遗憾地看到,北京律协把自己当成官僚机构(修改意见:独

立于全体律师之外的机构),完全颠倒了主仆关系,面对部分律师要求积极参

选律师协会,不但不积极支持,反而发布如此言辞激烈的声明。把律师们要求

降低不合理的会费(50%以上),说成“煽动性言论”;把律师们要求直接选

举律协(、律师代表和会长),说成“以推动民主选举为幌子”;把律师们通

过手机、网络(合法)传播律师们的声音讨论酝酿候选人,说成“私自串联

”;把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和支持(以及呼吁),说成“不明真相”(被“拉拢

”);把律师选民(自主、合法)发表言论批评自己的监督对象(和呼吁民主选

举律协),说成 “非法”。我们对于北京律协在(国家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民主

和法治的)21世纪的今天,发布如此(强烈)文革色彩的“(严正)声明”深表


遗憾(修改意见:惋惜和痛心)。

程海:修改意见:

1、 “严正声明”没有法律依据,反而是违法的,不仅仅是违反法律,而

且还违反全国律协章程,滥用律协权力。


今年秋季北京律协即将换届选举,我们呼吁每一位北京律师都珍惜自己的

权利,积极参与律师代表选举。我们同时也希望,作为律师自律组织,北京律

协依法摆正自己的位置,针对部分律师要求直选律协(包括律师代表和会长

)、减收会费(50%以上)和积极参与律师代表选举,应该认真反思自己的工

作,热情支持律师们的参与,推动北京律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鉴于“严正声明”全篇对我们的合法行为进行诽谤和威胁,我们强烈要求参

与制作、发布这份“严正声明”的人员公开赔礼道歉。我们视情况将对其侵权行

为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作为北京律协会员,我们有权要求并重申:

1、北京律协本次换届的直选和民主选举,应该在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指导

和监督下进行,由市司法局、市律协和全体北京律师共同组织和参与。(本条

意见在呼吁书中已经强调)

2、对北京律协的律师代表和会长实行直选从本次律协换届开始。

3、为保障实现全体律师的选举权,以及对北京律师协会的监督权,《北

京市律师协会选举程序》(名称可以另定)应由全体律师投票,1/2以上通过。

4、制定北京律师协会章程,征求全体律师意见。

5、会员年度会费依法进行调整,最少降低50%以上,退还非法收取的

上亿元会费。

6、立即审计并公布历年的会费收支情况,立即公布律协购买的办公楼的

决策和支出情况。

7、立即去除在京执业的外地户口律师执业证号前标注的歧视性符号“W”

,并向这些律师道歉。


注:有的律师说会费不要定为50%以上,因为,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社会

团体的收取会费93年的通知(有效期截至到2003年7月30日)有具体规定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是10元,团体会员年度会费分别为300,500,1000,2000。

2003年7月30日的通知没有会费数额限制的具体规定,2006年7月25日的通知是在2003年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


           北京律师:

                  2008年9月5日


附件一:历年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三个通知


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

2、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07月

30日

3、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

〔2006〕123号)2006年7月25日

附件二:《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

、市律协的呼吁》,此件2008年8月26号在网上发布并在当日联络后递交北京

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附件三:我们草拟、按供全体律师讨论的《北京市律师协会选举程序(

草案)》

   附件四:首都律师网2008年9月5号发布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少数律

师呼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的严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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