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2袁天鹏:北京律师权益沙龙公约

 

北京律师权益沙龙公约(规则)

 

第一章 名称

本沙龙名称为:北京律师权益沙龙。

 

第二章 宗旨

本沙龙的宗旨是维护律师的执业权、人身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成员

1节 成员资格。

1)凡在北京执业的律师在承认本公约的基础上均有资格加入本沙龙;

2)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承认本公约的基础上并经本沙龙成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者也有资格加入本沙龙,但本类成员不得超过全体成员的20%

2节 加入程序。只要由一名成员提议并由另外一名成员附议,并且向“秘书”提交由这两名成员签字的推荐信。秘书在最近一次沙龙例行会议上报告申请人和推荐人的情况。在下一次的例行会议上,就是否接受该申请人入会进行表决。

1)如果候选人是在北京执业的律师,表决额度为“过半数”;

2)如果候选人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表决额度为“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表决的申请人在缴纳第一年(年费x入会的月份÷12个月)的“活动费”后宣布为本沙龙成员。

3节 活动费。年活动费为      元,财务年度从11日到1231 日。最晚在每年的 1  31 日缴纳。财务人员对拖欠会费达  2  月的成员发出通告,之后继续拖欠  2  月的成员将自动丧失成员资格,秘书在最近一次会议上宣布并记录在案。

4节 退会。希望退出沙龙的成员请向秘书提交书面的退会声明,从秘书收到退会声明的即日起,此人不再持有本沙龙成员资格。

5节 终身荣誉会员。由一名成员提议、另一名成员附议并提交此二人签字的书面推荐信,再在年会上以书面投票方式获得“四分之三”的赞成票,任何人都可以获得本沙龙终身荣誉会员的头衔。终身荣誉会员不承担任何会员的责任,但享有除提议、表决、任职之外的所有权利。

 

第四章 组织架构和负责人员

1节 负责人及其责任。沙龙设置“召集人”一名、“副召集人”一名、“秘书”一名、四名理事。这些负责人必须履行本公约以及本沙龙指定的“议事规范”所规定的相应职责。

2节 提名程序和选举时间。每年5月的第二个星期日的例行会议上,沙龙要选举出37人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名负责人的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在6月的“例行会议”上要就提名情况陈述报告。选举于每年7月的“年度会议”上举行。在7月“年度会议”的选举开始之前,都允许其他的公开提名。

3节 书面选举。负责人的选举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负责人的任期为一年或者直到产生继任者。官员的任期从其当选所在的“年度会议”休会时刻算起。

4节 任职限制。负责人不允许兼任。任何人在同一职位上最多连续任职    两个任期。

 

第五章 成员会议

1节 例行会议。除沙龙召开的临时会议以外,每个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下午召开例行会议。

2节 年度会议。每年7月份第二个星期日召开的例行会议为年度会议。年度会议上选举负责人、听取负责人报告,也处理其他事务。

3节 临时会议。召集人、理事会、 3名或3名以上成员书面通知到所有成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要讨论的动议必须在召集函中准确列明,超出列明范围的动议无效。除非紧急情况,至少要提前72小时发出召集函。

4节 法定人数。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50%,会议方为有效。

5节 表决额度。“过半数”的定义为:如果参与投票的人数当中,赞成的人数超过反对的人数,即视为“过半数”,决议生效。

 

第六章 理事会

1节 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由召集人、副召集人、秘书和理事共7人构成。

2节 理事会的责任和权力。沙龙会议在休会期间,授权理事会管理沙龙一般事务,包括确定临时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向沙龙会议提出建议,以及本公约规定的其他职责。理事会必须执行沙龙会议的决定和命令,不得违反沙龙会议已做出的决定。

3节 理事会会议。除理事会另行安排以外,每隔一个星期的星期日召开理事会例行会议,如果理事会当天也要召开成员会议,理事会应尽可能在成员会议之前召开。召集人有权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三名理事会成员联名书面召集也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动议必须在召集函中明确告知,超出列明范围的动议无效。召集函必须提前24小时发给所有理事会成员。出席理事会的人数必须超过理事会全体成员的50%,会议方为有效。如果参与投票的人数当中,赞成的人数超过反对的人数,即视为“过半数”,决议生效。

 

第七章 委员会

成员会议通过决议可以指派委员会,包括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除“提名委员会”以外,召集人是其他各个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八章 议事规范

本沙龙采纳《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最新版本作为沙龙的“议事规范”。在不与沙龙公约或其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相冲突的前提下,必须使用“议事规范”中相应的规则来指导沙龙运作。

 

第九章 公约的修改

只有成员会议可以修改本公约。可以在任何一次“例行会议”上讨论公约的修改。公约的修改要求“三分之二表决”,而且必须在上一次“例行会议”上书面提交章程修正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章 说明

 

1. 律师:本公约所称“律师”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2. 书面通知包括email


写于200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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