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08秦兵:关于简化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的立法建议

 

【议案议题关于简化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的立法建议

【提议案人】

   

房地产业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如何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而业主委员会是要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起到直接的关键性作用。但从目前的实践上看,在一个物业社区内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存在着很多的障碍。这其中有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的原因,也有业主自身的原因。此外,还有一部分是由于相关法规规定过于繁琐与不完善造成的。

因此,特向大会申请提出以下两点关于简化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的立法建议:

第一、根据《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中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规定:新建和已建成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的或入住率不足50%但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物业管理区域;公有住房出售率超过50%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尽快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于实践中会耗费巨大的社会资源和业主精力时间,建议该条例修改为“只要业主人数入住率达到或超过10%,即可召开并选举成立业委会。

第二、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建议采取通行的国际惯例进行信件备案,即如果业委会组建时以信件形式发送至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只要在60天内如无反对意见即视为成立。采取此方式的意义在于防止相关行政部门被开发商收买,采取期限默认的方式杜绝行政审批部门的拖延与不作为现象,直接由法律认可业委会程序的合法有效。

希望大会代表们讨论后能够责成有关部门尽快理顺并细化相关法规,改变现在许多社区存在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艰难状况,希望业主最基本的权利能够通过简化后的程序得以早日实现。                                         

写于200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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