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20秦兵:从立法角度评价《物业管理条例》

 

从立法角度评价《物业管理条例》20030620


首先我们将《物业管理条例》都称为法律,其实《条例》不是法律,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发面,国务院发布的是法规。

有时我们不知道如何评价一部法律,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每个人都在执行法律,但是最后有一方显然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例如被拆迁人;此时就是法律有问题了。法律也是一种产品,只不过是一种公共产品,每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使用的次数不影响其寿命。

法律既然是产品那么就有功能概念,法律的功能就看能不能解决现在社会中存在的问题,现在物业服务中存有的如业委会的选举问题、新旧物业公司的更替问题、维修基金的保管问题、物业服务标准与服务费用问题,都没有得到任何解决;至于象流行的物业公司佣金报酬、业委会收取物业费、分项聘请物业服务公司等新的现象,这部法律更是只字未提,所以我认为这部法规的功能不全,甚至可以说没有什么功能。

法律也有质量概念,什么是法律的质量,就是语言的表述是不是完整、会不会引起歧义;象这部法律几乎没有任何细节描写,全部是空的原则,几乎没法操作,如同一部电视做工极为糟糕,不用则已一用就坏。

例如业委会成立在第十条里,规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此时我们可以问什么叫指导?业主怎么启动“指导”程序?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指导怎么办?什么叫选举?如果进行选举?是差额还是等额?没有选举能不能产生业委会?如果开发商自己组织了业委会,然后在有关机构进行了备案,业主通过什么程序能够提出异议?你看这个条例里什么都没有写,所以我说它质量低下。

凡是产品就是价格问题;法律的价格在于操作法律时的成本,同样的条款不同的写法成本就不一一样,例如结婚问题,如果说“不满十八岁不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与“只有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一不样,前者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满了十八岁后也未必能够办理手续,这样就会给很多人以上下其手的机会,公民自然就有可能被盘剥一次,法律的执行成本自然就会提上去。大家可以看看我写得秦兵质疑,好象能够被顺利操作的内容很少,这样就给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房管局的各种人员以丰富的机会,消费者的法律成本当然就上去了。

我说这个条例是个劣质产品:功能不全,质量低下,价格奇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是因为设计、生产人员根本不能亲临一线,他们不考虑业主需要什么,而是自己想当然去写法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商品质量不好要赔偿,法律质量不好没有责任,这是中国的国情;有立法需要的消费者无法进入到中国的立法阶层,无法成为人大代表,只能由那些没有立法需求的人去写法律,最复杂最有技巧性的工作由一些最没有本领的人去操作,当然写不出什么好东西来,最后的结果就是已经混乱的市场更加混乱下去。

坏的商品不能造福社会,如果不让它们退出市场就会伤及人身;《物业管理条例》的下场只有一个:应当被立即废除。

 

目前的现状缺陷:

一、 业主知情权:

1、 业委会组织成员:

2、 成员的观点:

3、 选举程序:

4、 服务费用价格表构成:

5、 违约责任:

6、 救济方式:

7、 价格预见权:

8、 维修基金的保管地方:

9、 设备维修:

10、 公共收入:

11、 会所使用情况:

二、 业委会:

1、 成立程序:不能成立;

2、 业主委员会的收取物业服务费;

3、 业委会的诉讼主体地位;

4、 佣金制;

5、 业委会的薪酬;

三、 选举:

1、 投票代理权没有限制;

2、 投票方式不确定:

四、 物业公司:

1、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

2、 旧物业公司不退出没有责任;

3、 不交接没有责任;

4、 新物业不能进入;

5、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分业制度;

6、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交接程序;

五、 基金

1、 不交接没有责任;

2、 知情权没有保障;

3、 只要行政责任,又没有民事赔偿;

六、 服务标准:

1、 服务标准的上限:

七、 物业费构成:

1、 保安:

2、 保洁:

3、 人员:

4、 电梯:

5、 水泵:

八、 其他:


写于20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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