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条

第六十九条 [非独立证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释义与理解

上面说的是绝对无效的证据,这一条说的是有问题的证据,不是绝对无效,但单凭这个证据不能证明,必须要与其他证据配合印证才能证明。

分别解释一下这五种情况:

1.未成年人,这里的界定是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准,也就是18岁以下都是未成年人,16岁以上有独立工作的视为成年人。但是未成年人的证言也不是绝对不行,看他的年龄和智力情况能不能证明这件事,也就是太复杂的不行,比较简单的还是可以,具体情况是由法官来判断。

2.有利害关系比较好理解,如果你怀疑对方的证人不可信,那么调查他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的律师有没有什么利害关系,比如是不是亲戚、同事、朋友、业务客户等等,如果有,向法院提出。

3.视听资料,因为现在的科技手段太先进,视听资料比如录音、录像等很容易伪造,但关键是疑点,如果对方对你的证据提出疑点,你要证明疑点不存在,如果你要否认对方的证据,就要想法给它挑疑点。

4.这种情况前面讲过,就是提交证据最好是原件或者能够找到原件进行核对,单独的一个复印件是没有独立的证明效力的,消费者正反都要结合运用。

5.证人证言前面也讲过,原则上是要出庭作证,如果不能出庭,理由一定要正当,至于这个正当与否,一靠法官判断,二靠对方当事人的据理力争。消费者也要正反结合。

 


写于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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